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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点维修单位和异地维修》正式颁布实施!
发布时间:2019-08-17        浏览次数:641        返回列表

近日,民航局飞标司正式颁布《多地点维修单位和异地维修》文件,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145部制定,目的是规范对多地点维修单位和维修单位实施异地维修的管理,为维修单位的高质量发展和维修实施提供指导,确保符合维修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

多地点维修单位和异地维修(全文)

1.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145部制定,目的是规范对多地点维修单位和维修单位实施异地维修的管理,为维修单位的高质量发展和维修实施提供指导,确保符合维修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申请或持有航线维修以外的航空器机体维修项目、航空器动力装置、部件或其他维修项目批准的维修单位。航线维修涉及的多地点和异地维修相关要求和规范见AC-145-06《航空器航线维修》。

3.撤销

自本文件颁发之日起,2017年12月5日颁发的咨询通告AC-145-FS-2017-16-R1《维修单位异地维修》撤销。

4.说明

随着民航业的发展,为方便提供服务、扩大规模及企业合并整合,维修单位从最初固定在某一地点逐步向多地点发展。从行业发展的角度来看,如果多地点维修单位通过有效的统一管理实现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即对维修单位降低管理成本有利,也可促进维修标准的整体提高,最终实现高质量发展。但多地点维修单位的出现也给民航局对维修单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带来了挑战。为应对这一挑战,特制定此文件,以在支持维修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规范相关管理。

另外,异地维修也是维修单位普遍遇到的需求,而且经常被与多地点维修单位混淆,但无论是在具体要求上,还是在管理上都有着本质的区别。为避免这种混淆,本文件也同时明确了对异地维修的管理规范。

特别说明的是,尽管本文件允许维修单位统一申请多地点维修许可,但并不意味着多地点维修单位必须按此统一申请,维修单位仍可按照各地点单独申请维修许可。

5.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多地点维修单位:是指在同一维修许可证下包含多个维修地点的维修单位。多个维修地点是指地理位置不同并能够独立实施某项维修工作的不同地点,每个维修地点的维修能力可以相同或不同。

合格证管理局:是指维修单位主办公和维修地点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一般情况下为维修单位最初获得维修许可证时负责维修许可审查和批准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但也可能随维修单位主办公地点转移。

异地维修:是指持有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在批准的维修地点之外实施维修工作的情况。多地点维修单位在某维修地点实施该地点批准维修能力限定之外的维修工作也属于异地维修。

6.多地点维修单位管理

6.1对多地点维修单位的要求

6.1.1多地点维修单位应当为同一法人单位或者根据协议实施统一管理的关联法人单位,并且由同一责任经理全权负责管理,任命了同一质量经理负责全面的质量管理。

注:关联法人单位是指在同一集团下的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

6.1.2除培训设施可集中设置外,维修单位各维修地点应当具备与其维修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包括必要的办公和存储设施。某维修地点获得批准的维修能力可以利用其他地点的合适厂房设施实施维修工作,但应当按照本文件第7段异地维修管理,不计入其维修能力批准时考虑。

6.1.3维修单位的工具设备可以统一管理,但各维修地点应当配备与其维修能力相适应的常用工具设备。某维修地点因工具设备故障、送修、校验或因工作量大需要时,可临时借用其他维修地点的工具设备,但不计入其维修能力批准时考虑。

6.1.4维修单位的航材可以统一管理,但各维修地点至少应当配备与其维修能力相适应的消耗性器材。

6.1.5除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外,维修单位及其各维修地点的人员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1)维修单位应当至少对每一类维修项目配备一个或多个生产经理,并且在每个维修地点配备具体负责组织维修实施和质量管理的责任人。

(2)维修单位各维修地点的人员在满足相应资质要求的条件下可以相互支持,但每个维修地点应当至少配备与其申请或批准维修能力必要的维修、放行、管理和支援人员。

6.1.6维修单位可以统一管理维修中使用的法规文件、标准和手册,但各维修地点至少应当配备与其维修能力相适应的相关文件或能够方便获取。

6.1.7维修单位应当对各类维修项目建立统一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管理制度和标准。统一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1)各维修地点质量管理责任人直接隶属于质量经理管辖,独立于维修地点负责组织维修实施的责任人。

(2)各维修地点质量管理责任人直接隶属负责组织维修实施的责任人,但在质量、安全工作上直接向质量经理报告,并且建立了独立的、由质量经理直接组织的对各维修地点的内部审核机制。

6.1.8维修单位应当对各类维修项目建立统一工程技术管理体系。同类维修项目的工作单卡和维修实施依据文件可由任一维修地点的工程技术部门制定,但应当可由其他维修地点在需要时方便获取,并保证其适用性。

6.1.9维修单位可以对各类维修项目建立统一的生产控制系统,也可在各维修地点单独建立,但应当保证各维修地点的生产计划和维修实施信息能够共享。

6.1.10维修单位应当建立统一的培训管理体系,包括针对各类人员的培训大纲和技术档案,并保证在各维修地点能够共享。

6.1.11维修单位应当建立统一的维修单位手册,包括维修管理手册和工作程序,并能够涵盖所有维修地点的管理。各维修地点因维修项目或条件限制可以制定不同的工作程序,但应当明确适用性,并保证能够达到同样的维修和质量标准。

6.1.12维修单位可以对各类维修项目建立统一的维修及放行记录管理系统,也可在各维修地点单独建立,但应当保证各维修地点能够共享。

6.1.13维修单位可以建立统一的缺陷和不适航状况的报告管理系统,也可在各维修地点单独建立,但应当保证各维修地点发现或者出现的相关情况及时报告给民航局或者相应的民航地区管理局。

6.2国内多地点维修单位的申请、批准和监管

6.2.1国内维修单位初次申请多地点维修许可时应当向合格证管理局提出,在《维修许可证申请书》中“申请理由”项选择“其他”,并在“具体申请维修项目及地点”栏写明申请批准的其他维修地点和维修项目。

注:国内维修单位多地点维修许可的申请限于中国境内。维修单位如在中国境外设立维修地点,视为独立的国外维修单位,并应当遵守所在国当地相关法律法规。

6.2.2当申请批准的其他维修地点位于合格证管理局区域范围之外时,由合格证管理局联合涉及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维修单位手册进行补充审查,并在通过后由合格证管理局统一批准《维修管理手册》。涉及的地区管理局负责对其区域范围内维修地点的具体维修项目按照维修单位手册实施管理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并在通过后以颁发《许可维修项目》的方式批准具体的维修项目。如上述批准涉及到《维修许可证》的变更,由合格证管理局同时修订。

6.2.3多地点维修单位在某维修地点仅申请改变维修项目时,由所在地对应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审查和批准具体的维修项目,但如涉及《维修许可证》或者维修单位手册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报所有涉及民航地区管理局,并由合格证管理局联合涉及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维修单位手册进行补充审查,按上述原则修订《维修许可证》或者批准《维修管理手册》的修订。

6.2.2对多地点维修单位的监管由各维修地点所在地负责,包括针对涉及具体批准维修项目相关的调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如监管发现涉及维修单位管理体系存在问题的情况,由合格证管理局协调所有涉及民航地区管理局联合调查,并由合格证管理局统一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注:对多地点维修单位的审批和监管中涉及的合格证管理局与其他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协调程序,可参见相关的飞行标准监察员手册。

6.3国外多地点维修单位的申请、批准和监管国外维修单位涉及多地点维修许可统一向民航局飞行标准司提出申请,并由飞行标准司组织审查、批准和监管。

注:国外维修单位多地点维修许可的申请限于在同一国家内。国外维修单位如在本国境外设立维修地点,视为位于另外国家的国外维修单位,需要单独申请和批准。

7.异地维修管理

7.1具备维修能力的维修单位可以在限定的维修地点以外进行以下应急情况的维修支援工作,无需局方批准:

(1)当航空器在无维修资源的地点意外受损,需完成必要的修复工作以实施调机飞行至维修基地时;

(2)当航空器在维修过程中发现超出承修单位在该地点维修能力的故障或缺陷,在修复前无法飞离该维修地点时。

7.2维修单位在完成航空器定期检修工作后,可以在限定的维修地点以外进行以下简单的售后服务工作,无需局方批准:

(1)对发现的维修工作质量问题或缺陷进行补充或纠正工作;

(2)对航空器系统进行必要的调试工作。

7.3除上述情况外,维修单位在维修许可证限定的地点以外的任何维修工作应当在其《维修管理手册》中包含异地维修管理程序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并遵循如下限制:

(1)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可结合航线维修工作在具备条件的航站实施A检或相当级别的简单定期检修工作;

(2)获得航空器定期检修项目批准的多地点维修单位,可在本单位无批准维修项目但具备厂房设施的地点,一次性或短期实施不包含内部结构检查项目的航空器定期检修工作;

(3)获得发动机维修项目的维修单位,可在发动机维修手册允许的范围内,对发动机进行在翼维修工作;

(4)民航局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7.4任何异地维修实施前,维修单位应当开展如下评估,并获得质量部门的批准:

(1)确认实施的维修地点具备完成维修工作的条件;

(2)确认可获取或携带必要的工具设备、器材和技术文件;

(3)确认实施维修的人员具备相应的工作资质和经验;

(4)明确了技术支援和质量控制流程。

7.5异地维修中发现或者出现的缺陷和不适航状况由实施维修单位向民航局或相应的地区管理局报告。

7.6异地维修涉及的维修差错和维修质量问题由民航局或负责审批的地区管理局实施调查,并负责实施相关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