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15]59号 2015年5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行政诉讼法》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土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行政机关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法律制度。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着力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法律实施问题,扩大了受案范围,畅通了诉讼渠道,完善了诉讼程序,进一步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和对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推进法治国土建设提出了更高标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法治意识,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土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其立法精神和掌握其主要内容,推进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全面提升。
(二)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是维护群众权益,构建和谐有序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重要途径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步伐加快,公民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土地、矿产等国土资源的资产、资本属性不断凸显,国土资源纠纷高发、多发,如征地补偿安置、矿业权和土地产权处置等纠纷都大量存在。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好“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法定职责,必须不断加强和改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通过行政诉讼依法维权,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构建和谐有序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三)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权力,提升国土资源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抓手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行政诉讼是监督机制,通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行政诉讼是纠错机制,通过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行政诉讼是发现机制,通过发现行政管理中的制度性普遍性问题、薄弱环节和潜在风险,促进行政机关完善制度和规范管理。当前,国土资源工作正处于改革内容逐步深化、管理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关键时期,通过行政诉讼的监督、纠错和发现功能,能够有效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合理化,不断提升国土资源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严格落实《行政诉讼法》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一)深刻理解《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意识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立法目的方面,突出了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内容,并在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对明显不合理行政行为的审查,对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无效。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基本法治理念,要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享有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各项行政权力纳入法治化管理,严格遵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注重权利保护,将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自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注重程序建设,程序既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实体法律规范实施正当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障,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程序行使国土资源管理职权。
(二)准确把握《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严格规范履行管理职责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确认土地、矿藏、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决定以及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等纳入受案范围;同时,规定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等,首次明确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查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从而赋予了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司法裁判权。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现有确权、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程序,依法裁决,妥善解决纠纷,保护合法权利。要从保障农民权益出发,切实规范征地程序,全面推进国土资源政务公开,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严禁规范性文件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和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三)积极应对复议机关共同被告新要求,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内部监督和纠错功能
为解决目前行政复议维持率高、纠错率低的问题,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确定了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以此为契机,全面规范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纠正对行政复议工作认识上的偏差,切实解决机构不健全、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案件审理干扰多、纠错难、执行难的问题。要督促被申请人按照法定时限履行答复义务,逾期答复的,应当依法撤销;要严格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确认违法的坚决确认违法。要合理划分应诉职责,共同被告案件中,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的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对行政行为进行答辩和应诉,复议机关的复议机构负责对复议决定进行答辩和应诉;复议机关决定改变行政行为引起诉讼的,复议机构负责对复议决定进行答辩和应诉,相关业务机构协助办理;直接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业务机构负责答辩和应诉,复议机构协助办理。
(四)高度重视法院生效裁判执行新规定,依法履行执行义务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加大了行政机关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法律责任,增加了三项规定,一是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情况予以公告,二是将原法处罚行政机关修改为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三是对拒不履行社会影响恶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严格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中遇到的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履行可能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失等情形,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要认真对待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深入分析查找原因,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并按照司法建议书的要求反馈人民法院。
(五)全面实施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确立了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基本原则。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行政诉讼法》,抓紧建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明确、细化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情形、程序等。从2015年5月1日起,部机关率先建立并实施国土资源部负责人或者司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当前,下列两类案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一是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败诉,二审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二是法制机构认为负责人出庭应诉更有利于化解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行政诉讼法》顺利实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牢固树立权责一致的观念。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要着力解决对行政诉讼重视不够、行政应诉力量不足、分工不明、职责不清、权责不对等的问题,保障《行政诉讼法》顺利实施。要高度重视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案件,分析问题根源,健全管理制度。要将行政应诉相关情况特别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指标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
(二)抓好学习,开展培训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学习《行政诉讼法》作为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要将宣传《行政诉讼法》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引导公民法人通过法定途径表达诉求、解决争议,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法治氛围。要建立行政诉讼案件旁听制度,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和国土资源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
(三)充实人员,提升能力
随着《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国土资源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将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和工作需要,充实、配备行政应诉人员,保证行政应诉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定期对行政应诉人员进行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保证行政应诉人员应诉能力与案件审理相适应。要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律师、法学专家作为法律顾问,代理出庭应诉和指导、协助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对于重大、疑难、涉及重大利益调整和涉外的案件,应当由法律顾问进行研究和论证。
《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关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关系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关系法治国土建设。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实施,将其作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重要内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立足实际,以贯彻《行政诉讼法》为契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向更深层次、更高水平迈进。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地贯彻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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